威宁自治县云山壹品房地产开发项目“6·1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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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云山壹品房地产开发项目“6·1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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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云山壹品房地产开发项目“6·1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9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工程项目有关情况……………………………………1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2

(三)事故现场及脚手架有关情况…………………………3

(四)死者基本情况…………………………………………4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5

(一)事故发生经过…………………………………………5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5

(三)应急救援处置评估……………………………………5

三、事故原因………………………………………………………5

(一)直接原因………………………………………………6

(二)间接原因………………………………………………6

四、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7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7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8

(三)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9

(四)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9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9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化事故警示教育…9

(二)严守脚手架拆除规范,严格落实施工方案要求……9

(三)严格安全教育培训,筑牢从业人员安全思想防线…10

 


2026年6月18日18点3分许,威宁自治县云山壹品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脚手架拆除作业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6.8万元。

事故发生后,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威宁自治县云山壹品“6·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谈话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原因及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威宁自治县云山壹品房地产开发项目“6·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自上而下拆除脚手架、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外架作业现场监护缺位,监理单位现场监督不到位,工人违章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有关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云山壹品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大洼塘社区,为商混一体城市商品房建设项目,由贵州威宁鸿启置业有限公司投资52000万元建设,总用地面积61亩,总建筑面积136877.76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5620.6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16155.28平方米、配套用房建筑面积1580.05平方米。

2.项目审批及合同签订情况

一是项目获得用地许可。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3月13日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25年5月8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5年5月15日印发了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二是项目签订监理合同。2025年5月4日,贵州威宁鸿启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路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福建省路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的监理工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三是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工建设。2026年5月7日,贵州威宁鸿启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珑闽建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福建珑闽建工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工程,合同工期自2025年5月30日至2027年5月29日。2025年5月16日,项目取得威宁自治县住建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随即开工建设,现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贵州威宁鸿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启公司”),位于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乌撒大道,成立于2021年 11月17日,法定代表人吴某火,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公司持有毕节市住建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具备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二级资质。云山壹品项目负责人张某友。

2.施工单位。福建珑闽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闽公司”),位于福建省永泰县红星乡红星村,成立于2023年2月 22日,法定代表人吴某璋,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等经营活动。公司持有福建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珑闽公司云山壹品项目部设置了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安装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岗位,其中项目经理吴某源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胡某鼎、刘某宝、陈某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监理单位。福建省路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海公司”),位于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马洋新村,成立于2014年11月24日,法定代表人林某登,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等经营活动。公司持有住建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路海公司云山壹品项目部项目总监檀某文持有《监理工程师证》,具备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杨某鸿持有《福建省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证书》。

(三)事故现场及脚手架有关情况

1.事故单元楼有关情况。本次事故发生在7#楼,该楼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高度53.81米,建筑面积 10467.78㎡,总共72户。2026年1月17日,主体结构封顶、完工后,随即转入室内外装修装饰施工;2026年6月10日,室外装饰工程完工后,开始外架拆除施工。2026 年6月18日事故发生时,7#楼正处于外架拆除工程与室内装修工程同步进行阶段。

2.脚手架拆除专项方案有关情况。2026年3月3日,珑闽公司制定了《花篮式悬挑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报项目经理吴某源、专业监理工程师杨某鸿、总监理工程师檀某文、建设单位代表张某友审核通过后,于2026年6月15日开始组织脚手架拆除施工。该《方案》中明确:“人员配置:现场总指挥1名、持证架子工4~6人、地面转运2人、专职安全员1名全程监护”“现场准备:作业层正下方满铺水平安全兜网,可靠拉结”“拆除总体原则:自上而下、分层分段”“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吴某源任组长、吴某铭任副组长”。

3.事故现场及脚手架搭/拆除设情况。事故现场位于7#楼1单元,外墙设有脚手架。其中1层至3层为落地式脚手架,事故发生前已全部拆除;4层至18层为花篮式悬挑脚手架,事故发生时,6层及以上已全部拆除。事发当天正在拆除4层、5层脚手架,事故坠落点为4层处脚手架,距地面垂高约12米。事故发生当日天气状况良好,无大风大雨情况。

(四)死者基本情况

石某朝,男,殁年51岁,威宁自治县岔河镇金钟社区人,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建筑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2025年12月30日,石某朝与珑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在云山壹品项目从事外架作业。根据威宁自治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石某朝因“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其他特指损伤”于2026年6月18日22时18分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18日,珑闽公司要求当天将7#楼外墙的脚手架拆除完成。外架作业班组长张某海带领工人在7#楼外墙从事外架拆除作业。18时许,工人石某朝在7#楼1单元4层从事外架拆除作业;18时3分许,正在从事外架拆除作业的石某朝脚踏踩空,从4层处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向珑闽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8点13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石某朝送往威宁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9时10分,珑闽公司脚手架拆除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副组长吴某铭向威宁自治县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自治县住建局、海边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善后处置。22时18分,石某朝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多部门组织善后协商,珑闽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由珑闽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136.8万元。现死者遗体已安葬。

(三)应急救援处置评估

经调查组评估,企业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有序;“120”急救人员反映迅速、行动得当,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石某朝在从事外架拆除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按规定系挂安全绳[1],作业时因疏忽大意、脚踏踩空而坠落。

(二)间接原因

1.珑闽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在实施外架拆除施工过程中,未按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拆除,且提前拆除作业层正下方的水平安全兜网[2],石某朝从4楼作业面坠落时无安全防护。二是现场监护人员(安全员)在外架拆除作业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石某朝未系挂安全绳的违章行为,且在外架拆除作业未结束的情况下提前离岗,造成现场监护缺位[3]。三是日常安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2]《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5)4.4.4(6):沿所施工建筑物每3层或高度不大于10m处应设置一层水平防护;5.4.2 (1):架体拆除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按步逐层进行,不应上下同时作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作业层脚手板下未采用安全平网兜底或作业层以下每隔10m未采用安全平网封闭,扣5分。珑闽公司《花篮式悬挑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3.4现场准备:作业层正下方满铺水平安全兜网,可靠拉结;4.1拆除总体原则:自上而下、分层分段。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珑闽公司《花篮式悬挑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3.2人员准备:专职安全员1名全程监护。

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提升从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4]。

2.路海公司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5]。未严格履行工程监理法定安全职责,对危大工程脚手架拆除作业监理管控流于形式,未有效落实旁站监理要求。一是对施工单位未按自上而下的原则拆除脚手架、提前拆除作业层正下方的水平安全兜网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二是对施工单位在拆除外架作业过程中,石某朝未系挂安全绳的违章作业行为、现场监护人员(安全员)提前离岗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3.威宁自治县住建局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有效督促指导项目施工方、监理方落实自身安全职责;二是对该项目未按自上而下的原则拆除脚手架、提前拆除作业层正下方的水平安全兜网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

四、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珑闽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

2.路海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单位在外架拆除工程中存在的多项问题隐患失察失管,落实工程项目监理责任不力。对事故负监理责任,建议由自治县住建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吴某源,珑闽公司云山壹品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理。在外架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混乱,未按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拆除,且提前拆除作业层正下方的水平安全兜网。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2.陈某,珑闽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外架拆除作业进行现场监护,在拆除作业未结束的情况下提前离岗,造成现场监护缺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3.檀某文,路海公司云山壹品房地产开发项目总监。对施工单位未按自上而下的原则拆除脚手架、提前拆除作业层正下方的水平安全兜网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对事故负监理责任,建议由自治县住建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杨某鸿,路海公司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未按自上而下的原则拆除脚手架、提前拆除作业层正下方的水平安全兜网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在拆除外架作业过程中,石某朝未系挂安全绳的违章作业行为、现场监护人员(安全员)提前离岗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负监理责任,建议由自治县住建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的3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由事故调查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威宁自治县住建局,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工程项目高空作业安全管控不严,对云山壹品房地产开发项目安全监管不力。责成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化事故警示教育。云山壹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要及时组织施工方、监理方召开专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以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为反面典型,深刻剖析事故链条,深挖管理漏洞。

(二)严守脚手架拆除规范,严格落实施工方案要求。云山壹品房地产开发项目脚手架搭设、拆除的危大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内容,把“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作为外架拆除不可突破的硬性施工准则,严禁提前拆除作业层下方水平安全兜网。危大工程拆除作业要严格实行专人全程监护制度,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脱岗,无监护人员一律停止高处拆除作业。监理单位对脚手架拆除工序要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每日核查架体拆除顺序、防护设施完整性,发现违规拆除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自治县住建局。

(三)严格安全教育培训,筑牢从业人员安全思想防线。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杜绝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从根源解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问题。每日班前会要针对当日作业内容开展风险告知,重点强调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及岗位规范操作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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