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603876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威宁自治县金钟镇“3·10”一般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 号: | |||
威宁自治县金钟镇“3·10”一般道路交通运输事故
调
查
报
告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车辆基本情况………………………………………… 1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2
(三)死者基本情况………………………………………… 2
(四)事故现场情况………………………………………… 2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2
三、事故原因分析………………………………………………… 3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3
五、追责问责建议………………………………………………… 4
(一)徐某亮,肇事车辆驾驶员…………………………… 4
(二)张某林,张某延祖父………………………………… 4
(三)其他处理建议(金钟镇人民政府、金钟派出所)… 4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
(一)持续深入打击各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 5
(二)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
2026年3月10日19时27分,威宁自治县金钟镇贵烟线319km+800m处(金钟中学门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为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金钟镇“3·10”一般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谈话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威宁自治县金钟镇“3·10”一般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是一起货运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超载行驶,经过交叉路口时疏于观察,导致车辆碰撞、碾压独自穿行斑马线的幼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贵GPZ807号陕汽牌轻型仓栅式栏板货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出资购买人、实际使用人为王某岳父徐某亮。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26年3月9日,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脱保状态。车辆核载1580kg,事故发生时实载8590kg.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徐某亮,贵GPZ807号货车驾驶员,男,汉族,59岁,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龙凤社区龙泉组人,持“C1D”驾驶证(符合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7月9日。
(三)死者基本情况
张某延,男,汉族,3岁,威宁自治县金钟镇金钟社区柳塘组人。其父母外出务工,日常由其祖父祖母进行监护。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贵烟线319km+800m处(金钟中学门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六盘水方向,西至威宁自治县鸭子塘方向;路面为沥青结构,道路无中心分道线,事故现场设有过街斑马线,其南侧为金钟中学、北侧为悦客隆超市;事故车辆行驶方向有效路面全宽分别为8.30m、7.30m;现场路段为一般弯路段,视距为100m,纵坡度为2°.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3月10日17时许,徐某亮驾驶贵GPZ807号陕汽牌轻型仓栅式栏板货车,从威宁七中附近出发,往龙场镇方向行驶,19时 27分,车辆行驶至金钟中学及悦客隆超市门口的斑马线处。其间,张某延祖父张某林带领其到亲友家吃酒席,张某延离开其祖父张某林,独自在道路边行走。
19时27分,张某延行至悦客隆超市门口,在路边斑马线稍作停留后,突然向道路中心跑去,被徐某亮驾驶的贵GPZ807号货车碰撞并碾压,造成张某延当场死亡。
3月11日,经县公安交警大队、金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某延父亲张某发与徐某亮女儿徐某春协商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由徐某春先期垫付张某延丧葬费8万元。张某延遗体已安埋,家属情绪稳定。
经调查组评估,事故前期善后处置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有序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司法鉴定:排除驾驶员徐某亮酒驾、毒驾嫌疑;贵GPZ807号货车事故发生前转向系合格、制动系合格、照明装置有效,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16km/h;张某延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严重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
经对驾驶员徐某亮询问:其陈述,其驾驶车辆行驶到路口时,有一小车从右边路口驶出,其观察右边车辆行驶状态和前方路况,未向左边观察。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徐某亮违法超载行驶,经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观察路面动态、未履行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导致车辆碰撞、碾压正在穿行斑马线的张某延;该事故间接原因是张某延祖父张某林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致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独自行走在道路上,独自穿行道路。
调查组认为,金钟镇人民政府、金钟镇派出所已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各项职责,但该事故暴露出金钟镇人民政府、金钟镇派出所在打击、治理车辆超载方面的实效性仍存在差距和不足,金钟镇人民政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仍有差距,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隔代监护家庭的安全宣传教育还不够精准和有效。
五、追责问责建议
(一)徐某亮,肇事车辆驾驶员。违法超载行驶,经过交叉路口(斑马线)时,未按规定观察路面动态、未履行安全驾驶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张某林,张某延祖父。疏于对张某延的看护,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致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独自行走在道路上,独自穿行道路。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金钟镇人民政府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金钟派出所向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持续深入打击各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金钟镇人民政府、金钟镇派出所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路面管控,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检查,重点整治超员超载、超限超速、酒驾醉驾、农用车违法载人、非法营运、不系安全带、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对各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二)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金钟镇人民政府、金钟镇派出所要聚焦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精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是面向农村群众、未成年人隔代监护家庭,强化警示教育,通过入户走访、集市宣讲、校园教育、村社广播等形式,普及斑马线通行、未成年人安全监护等知识,切实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监护人履职能力;二是面向机动车驾驶人,强化守法教育,引导驾驶人自觉杜绝超员超载等行为,严格落实斑马线礼让行人,自觉按时按规定购买车辆保险,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通过全面精准宣传,筑牢安全思想防线,从源头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