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556160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威宁自治县雄山街道“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 号: | |||
威宁自治县雄山街道“1·4”一般触电事故
调
查
报
告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5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食用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1
(二)输电线路基本情况(雪榕专线、威小线)………… 2
(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陈某铖、李某章、管某雪)… 2
(四)死伤人员基本情况(罗某乖)……………………… 3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3
(一)事故发生经过………………………………………… 3
(二)善后处置情况………………………………………… 4
三、事故原因分析………………………………………………… 4
(一)直接原因……………………………………………… 4
(二)间接原因……………………………………………… 4
四、事故性质……………………………………………………… 5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
(一)罗某乖………………………………………………… 5
(二)陈某铖、李某章、管某雪…………………………… 5
(三)威宁香榕公司………………………………………… 6
(四)威宁农业园区………………………………………… 6
(五)雄山街道办事处……………………………………… 6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6
(一)适时跟进,确保赔付到位…………………………… 6
(二)评估损失,按程序进行追偿………………………… 6
(三)切实加强对雪榕专线的安全管控…………………… 6
2025年1月4日16时许,威宁自治县雄山街道中堂社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威宁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公安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人社局、供电局组成的威宁自治县雄山街道“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谈话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经调查认定,威宁自治县雄山街道“1·4”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食用菌生产企业相关人员与废品收购经营户合谋,预将停用的备用输电线路拆除倒卖,在组织人员对该输电线路进行破坏拆除时,现场工人因疏忽大意,误将正在拆除并逐渐松垮的线路搭触到其下方与其斜交的民用高压输电线上导致的意外触电事故,该事故并不是发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而是为了倒卖线路所进行的蓄意破坏,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食用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威宁辖区先后开设了两个公司,分别为威宁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宁雪榕公司”)和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宁香榕公司”),两个公司均独立运行,股东均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威宁香榕公司于2021年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食用菌生产和销售。
(二)输电线路基本情况
1.威西变10KV雪榕专线(以下简称“雪榕专线”),产权属于威宁自治县高效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威宁农业园区”)。雪榕专线于2015年建成后交付给威宁雪榕公司,威宁香榕公司成立后对雪榕专线进行实际使用和管理。雪榕专线采用双回路供电,即一条线路使用时另外一条线路作为备用线路便处于停电状态。2024年8月5日,威宁农业园区发现雪榕专线备用线路部分被盗后报警,被盗550米。雪融专线备用线路总长约8.5公里,至事故发生时,该线路剩余未被破坏长度约1公里。所拆电线约5吨,现存放于雪融公司雪榕三厂。
2.威小线,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威宁供电局架设的威宁至小海10KV高压输电线,线路设置及事故地点架线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陈某铖,威宁香榕公司副总经理、副厂长,拆除、倒卖雪融专线的发起人及组织者之一。
2.李某章,雪榕香菇厂食堂承包人,拆除、倒卖雪融专线的参与者及组织者之一。
3.管某雪,李某章表亲,废旧物品回收个体经营户,名下注册有威宁县庆雪再生物质回收有限公司,拆除雪融专线的组织者之一及收购方。
(四)死者基本情况
罗某乖,男,汉族,已婚,威宁自治县麻乍镇德营村人。由管某雪以每天500元工钱及100油钱为酬劳雇佣其从事拆线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威宁香榕公司副总经理、副厂长陈某铖在知晓雪融专线备用线路处于停电状态且部分线路已被盗的信息后,于2024年12月28日邀约雪榕香菇厂食堂承包人李某章到雪榕专线现场实地查看,口头商定由李某章召集人员对雪榕专线以维修的名义进行拆除。
李某章经询价后,与其表亲管某雪商定,由李某章协助管某雪寻找工人对雪榕专线进行拆除,由管某雪以7000元/吨的价格对所拆电线进行收购。
2025年1月1日,管某雪在李某章的协助下联系到罗某乖,并商定,在拆线作业期间,由管某雪每天支付罗某乖500元工钱及100元油费为酬劳。
2025年1月3日,罗某乖开始组织人员对雪榕专线进行拆除,所拆线路存放于货车上,货车当晚停放于海边街道天居酒店附近一处有监控摄像头的地方。
2025年1月4日,罗某乖组织江某省、李某群等人在拆除雪榕专线雄山街道中堂社区段过程中,罗某乖爬上电杆进行拆线,逐渐松垮的雪榕专线搭触到其下方与其斜交的威小线,导致触电事故发生。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时,罗某乖已无生命体征。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政法委、县公安局、雄山街道办事积极进行协调处理,组织陈某铖、李某章、管某雪等责任人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调,于1月7日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由陈某铖、李某章、管某雪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金149万元,现已支付69万元,剩余80万元拟定于2025年6月30日和2025年12月30日之前分两次支付完毕。死者罗某乖遗体已运回麻乍镇德营村安埋。此外,威宁供电局、威宁农业园区自行对死者家属进行关心关爱,共同向死者家属提供救助金3.06万元。
三、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罗某乖在受雇于管某雪,为倒卖电线而对雪榕专线进行破坏性拆除,在拆线作业时,对现场风险隐患辨识不足,疏忽大意,误将正在拆除并逐渐松垮的线路搭触到其下方与其斜交的民用高压输电线上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拆线作业的组织者陈某铖、李某章、管某雪三人为倒卖电线而对雪榕专线进行破坏性拆除,且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能力。身为食堂管理人员的李某章和废品收购经营户的管某雪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电力安全常识,未对雪融专线沿线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未给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安排必要的现场管理人员。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陈某铖、李某章、管某雪三人无权对产权属于威宁农业园区的雪融专线进行拆除;其拆除行为虽然是以“维修”的名义,但实际拆除过程却是破坏性拆除;虽然所拆电线还未进行实质性的倒卖,但其三人已达成7000元/吨的倒卖意向,该拆线作业行为实际是在为倒卖行为做准备,该拆线作业行为是属于倒卖行为的必要环节。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并不是发生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而是为了倒卖线路所进行的蓄意破坏,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罗某乖,受雇于管某雪,为倒卖电线而对雪榕专线进行破坏性拆除,在拆线作业时,对现场风险隐患辨识不足,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拆线作业的组织者陈某铖、李某章、管某雪三人,为倒卖电线而对雪榕专线进行蓄意破坏。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根据《调解协议书》积极向死者家属进行赔付,对其所破坏的雪榕专线进行赔偿。
(三)威宁香榕公司,对其副总经理经理、副厂长陈某铖管理不善。陈某铖利用威宁香榕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便利,以威宁香榕公司维修线路的名义对雪榕专线进行拆除。威宁香榕公司对陈某铖与他人合谋拆除、倒卖雪融专线的行为失察失管,建议积极配合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四)威宁农业园区,发现雪榕专线备用线路部分被盗报警后,未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雪榕专线的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雪榕专线再次被蓄意破坏,建议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雄山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内的电力设施被蓄意破坏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建议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适时跟进,确保赔付到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雄山街道办事处适时跟进相关责任人对死者家属的赔偿情况,督促其按时赔付到位。
(二)评估损失,按程序进行追偿。威宁农业园区及时组织开展对雪榕专线具体损失情况的评估,按司法程序向陈某铖、李某章、管某雪三人进行追偿。
(三)切实加强对雪榕专线的安全管控。威宁农业园区与威宁香榕公司要积极沟通协调,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雪榕专线的管控,商定雪榕专线的处置措施并落实到位。属地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雪榕专线的安全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