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毕威高速“3·9”一般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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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毕威高速“3·9”一般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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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毕威高速“3·9”一般道路交通

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9日15 时54分,毕威高速90公里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贵FMG609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舒某军,品牌型号:力帆牌(LFJ3045F1),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 30日。保险情况:交强险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210809390235876037;商业险投保:无。

2.贵F8685P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杨某航,品牌型号:(CA5041XLCP40K59L2E6A84),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保险情况:交强险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单号:AGYA010CTP23B004656A;商业险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单号:AGYA01DS2023B000035B。

3.贵A3HD9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贵州民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大通牌(SH6525C1D5),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保险情况:交强险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200819032023000;商业险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200805282023043085。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杨某泽,男,汉族,1999年07月26日出生,系贵F8685P号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朱某江,男,汉族,1976年05月11日出生,系贵F8685P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06月07日,有效期至 2027年06月07日,在事故中受伤。

杨某,男,汉族,曾用名:杨某勇,1978年02月04日出生,系贵F8685P号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

张某全,男,回族,1979年04月08日出生,系贵A3HD9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08月08日,有效期至长期。

王某冰,男,汉族,曾用名:王某联,1978年10月11日出生,系贵A3HD9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

杨某明,男,汉族,曾用名:杨某明,系贵A3HD9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

赵某,女,汉族,系贵A3HD9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

舒某响,男,汉族,1999年09月15日出生,系贵 FMG609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01月29日,有效期至2028年01月29日,在事故中受伤。

(三)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毕威高速上行线90公里加0米处,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面全宽9米,同向共两条机动车道、一条应急车道,每条机动车道宽为3.75米,应急车道宽1.5米。道路中心虚线分界,道路两侧为护栏。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03月09日,驾驶人朱某江贵F8685P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毕威高速从赫章往威宁方向行驶。16时33分许,行驶至毕威高速上行线90公里加00米处时,其车头碰撞同车道行驶在前的由舒某响驾驶的贵FMG609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后由驾驶人张某全驾驶的贵A3HD9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又碰撞贵F8685P号轻型厢式货车尾部。此次事故共造成贵FMG609号车驾驶员舒某响、贵F8685P号车驾驶员朱某江、贵F8685P号车乘车人杨某、贵A3HD91号车乘车人王某冰、杨某明、赵某受伤,贵F8685P号车乘车人杨某泽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2、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及驾驶证网上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及机动车网上查询结果单;3、询问笔录;4、车辆技术鉴定;5、车速鉴定等。分析结果如下:                      驾驶人舒某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反光标识不合格、防护装置不合格)的贵FMG609号轻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过程中严重超载(核载1480kg,实载12.50吨),且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驾驶人朱某江驾驶贵F8685P号轻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驾驶人张某全驾驶贵A3HD91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驾驶人舒某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漏、飘散载运物。”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之规定。

驾驶人朱某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之规定。

驾驶人张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第二项:“(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建议作如下责任认定:

1、驾驶人舒某响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驾驶人朱某江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3、驾驶人张某全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4、贵F8685P号车乘车人杨某泽、杨某,贵A3HD91号车乘车人王某冰、杨某明、赵沙无责任。

在今后日常工作中,将加强对驾驶人员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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