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284522 | 是否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 ||
| 文 号: | |||
威府令〔2026〕1号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
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全县常年禁火区
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妥打自然保护区、黄杉自然保护区、国有沙子坡林场(沙子坡工区、新华工区、黑石工区、河块护林站)。
三、高火险期禁火时段
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
四、禁火区域
禁火时段内,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五、野外禁火规定
在防火期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二)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四)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六、特殊用火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落实属地与部门责任,带班领导、值班人员严守值守,充分发挥好乡、村干部和护林员作用,做好巡山护林,按责任区落实巡护任务。
(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干部群众协助扑救,但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灭火。
(三)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需强化信息互通,充分运用卫星、气象台站、林火视频监控、林区瞭望系统等设施,扎实做好火情监测工作,并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须第一时间上报森林草原火灾情况,严禁瞒报、谎报或迟报。
(四)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提前储备好防灭火物资和装备,加强防灭火队伍培训演练,确保发生森林火灾时“拿得出、用得上”。
(五)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必须健全完善快速响应机制,一旦发生火灾,迅速采取相应扑救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防火期间的宣传工作。要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重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防范意识。
(七)对违反本禁火令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威宁自治县森林草原火警(举报)电话:
威宁自治县林业局:0857-6232119
威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0857-655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