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气象局 关于做好2026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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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气象局 关于做好2026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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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气象局

关于做好2026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毕节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行政审批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使用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以上(一)-(三)项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强化检测机构的规范管理

(一)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可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qgf1jg.cn)核验。

四、落实防雷安全相关责任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管,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防雷安全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本单位和本行业领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抓好防雷安全隐患整改。

(三)各检测机构要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规范编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上传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时,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四)各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要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五)各单位应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毕节县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以确保公共安全。

五、抓好宣传教育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的教育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提高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遭受雷击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

特此公告

威宁自治县气象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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