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中央人民政府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毕节市人民政府 | 贵州政务服务网-威宁县 | 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594442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4-22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现将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等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县内国有林场范围内,县道、省道、国道及县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区域,各级河流两岸1公里以内区域,各类水库、湖泊周围1公里以内区域为我县禁猎区。

除以上禁猎区外,省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作为自然保护地进行管理的,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猎捕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禁猎区域内全年禁猎,其它区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三、禁猎对象: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任何时间及地点,均不得猎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以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有权自治林业局、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自治县林业局:0857-6222591;自治县公安局:0857-6225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417


文件原文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