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府办通〔2025〕5号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威宁自治县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宁自治县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县高龄老人优待工作,保障高龄老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根据《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毕府办通〔2013〕161号)《毕节市民政局毕节市公安局 毕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毕节市高龄补贴“非申即享”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完善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实现高龄老人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对象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与逐步扩大高龄补贴范围和提高高龄老人补贴的原则。
三、发放对象
凡具有威宁自治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四、补贴标准
根据我县实际经济发展水平:
1.80-89周岁高龄老人,按照5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年标准600元);
2.90-99周岁高龄老人,按照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年标准12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按照7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年标准8400元),省级补助400元、县级补助300元。
若省、市对高龄老人年补贴标准有调整的,按其执行。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全面简化申报审批程序,由乡镇(街道)直接登记确认高龄津贴待遇。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由本人或委托亲属持高龄老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卡通”卡片(银行卡或含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1 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办理。本人和亲属申报有困难的,驻村(居)干部或者村(居)委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帮助申报。
(二)审批
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并于当月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乡镇(街道)当月已将发放名册报县级民政部门的,可于下月上报。对申报当月已符合高龄津贴条件,但当月未能及时享受高龄津贴的,应于次月补发。因申报人未及时申报导致逾期未享的,不予补发。
六、发放方式
凡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资金,由自治县民政局汇同县财政局印发资金文件,将资金划拨到威宁自治县基层财务服务中心涉农资金一卡通专户,以一卡通系统统发的方式按月发放给享受对象。
七、动态管理
(一)自然调整
对已享受高龄津贴老人年龄增长至90周岁或100周岁的,由乡镇(街道)按规定统一调整发放标准。
(二)停发补贴
享受补助的高龄老人死亡的,于死亡的次月停发该老人的补助。
(三)数据共享比对
全面加强民政、财政、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涉老数据信息共享比对,县民政局每月将《XXXX年XX月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资金花名册》提供给自治县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自治县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死亡数据比对后,向自治县民政局反馈当月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死亡注销名单,自治县民政局对死亡注销名单核实确认后停发高龄补贴。对确已去世的,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并告知涉及老人亲属;对超期发放的,应按规定予以追缴。
八、工作要求
(一)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关系高龄老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高龄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强化部门主导,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高龄补贴发放的核心职责由民政部门统筹,并需公安、财政、人社等部门配合完成,民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格审核、资金预算申报及发放监督动态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数据(包括80周岁以上老人名单、死亡/迁出信息)协助核实身份证与户口簿信息一致性;人社部门负责提供80周岁以上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障资金预算并监督资金使用。
(三)高龄老人补贴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认真做好补贴对象审定和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时拔付所需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放到位。
(四)要依托村(居)务公开栏或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布高龄津贴政策;要定期公示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注重保护津贴对象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五)规范高龄津贴代持代管。对因行动不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需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持有、管理“一卡通”卡片的,按照津贴资金始终由津贴对象享受的原则,参照《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代持代管(暂行)办法》(黔财基〔2022〕22 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津贴申报表
附 件
贵州省高龄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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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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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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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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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
办理银行(折) 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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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代理人与申报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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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证号 |
代理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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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或代理人意见: 申报人于年月满周岁,按规定可享受高龄津贴,特此申报,并对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人(代理人) 签字: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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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意见:同意申报人意见,从年月发放高龄津贴元/月。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说明:1.申报时须填写本表 1 份,由乡镇 (街道) 存底。
2.附件包括申报人身份证、户口簿、办理银行 (折) 复印件 ( A4 幅面) 1 份,受委托人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A4 幅面)1份;村(居) 或养老机构统一代为申报的,需出具所在单位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