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威宁自治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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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6-28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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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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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威宁自治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决定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威宁自治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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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府发〔20253号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威宁自治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精神,加强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9月2日印发《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威府办通2014〕130号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规定要求,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威宁自治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责任追究制度中第三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违反了《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的规定,且《威宁自治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自治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如下:

对《威宁自治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威府办通2014〕130号予以废止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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