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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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2025-75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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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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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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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

威府办通〔2025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

《威宁自治县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威宁自治县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6号令)、《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镇给排水管理工作的意见》(毕府发〔202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全民治水、长效治水”的原则,加快推进排水许可工作,切实执行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排水行为,健全污水治理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县城镇排水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城镇人居环境,为威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城镇排水各类顽疾。

(二)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镇排水管理执法全过程。

(三)坚持权责一致。合理划分城镇排水管理事权,明确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在城镇排水管理和执法中负有的责任。

(四)坚持源头治理。提高排水许可审批效率,扎实推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规范城镇排水户排水行为,在源头上治理污水乱排、偷排、直排。

(五)坚持雨污分流。新建及改扩建排水设施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同时要以实施城市更新为契机,以道路建设、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改造为切入点,综合地下管线重新规划、智慧管网建设,积极实施城镇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构筑起全域雨污分流格局。

(六)坚持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配合,加强资源统筹使用,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城镇排水管理各项工作。

三、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城镇排水许可制度,切实强化对排水户排水行为和涉管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排水执法,对违法违规排水行为及时开展执法工作;全面推进排水设施常态化管护;逐步有序推进智慧水务建设,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位置远程实时监控管理;按照全县一盘棋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城镇排水规划、审批、建设、管护等职能职责,建立权责明确、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排水管理体系,解决“九龙治水、职能交叉”的问题,建立健全科学、务实、高效、协调的城镇排水管理体制机制。

四、工作内容

一)强化排水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1.强化统一规划。由水务部门依据《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城镇经济发展规划,充分结合管网普查成果等现有资源,会同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全县城镇排水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按有关程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序组织实施。牵头单位:自治县水务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经开区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时限:2025年6月30日前)

2.强化项目审批。由各相关职能职责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城镇排水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城镇排水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并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审批核准备案和用地审批。涉及公共排水设施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核发立项批复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就项目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征求水务部门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牵头单位:自治县水务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强化项目建设。由水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科学制定城镇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分期分批推进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县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经开区规建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强化设施监管。由水务部门负责对城镇排水、生活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黑臭水体整治等行政管理和对相关企业的行业管理。对已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进行监管。压实各相关部门及运营单位管护责任,强化已建设施设备日常运营监督管理,系统化提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县水务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经开区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全面落实排水许可制度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主动向水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1.开展排水户排查并实行分类管理。由水务部门牵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的原则,会同住建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对现有排水户开展排查。为便于开展排水户排查和管理工作,将我县城镇排水户划分为4类:重点工业企业、重点排水户、一般排水户、临时排水户。

重点工业企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各类工业污染物(废水和废渣),对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运行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

重点排水户:是指日常排放水量较大或水质污染物浓度较高或有少量工业污染的排水户,包括下列单位:①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废水的单位;②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汽车清洗单位;③月用水量超过100吨的餐饮业、月用水量超过500吨的住宿业、月用水量超过300吨的洗沐类等服务业单位;④内部有3个以上一般排水户(独立法人)的综合性单位。

一般排水户:是指除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以外的排水户。

临时排水户:主要是指有临时排水需求的在建工地(项目)。

针对不同行业类型分别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定期查缺补漏,动态更新。牵头单位:自治县水务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经开区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时限: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排查建档工作并长期坚持)

2.规范排水许可证核发。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有序核发排水许可证。将排水许可证作为排水户纳管的前提条件,对于新纳管排水户,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应督促指导其办理排水许可证,并严格按照雨污分流和达标排水的要求核发排水许可证。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新排水户,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应当督促其限期前往水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逾期未办理且有排水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开展执法。对已纳管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要在完成排水户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已纳管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核发,实现排水许可证全覆盖。对存在问题的已纳管排水户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的移交水务部门牵头进行处罚并采取强制措施。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信息,便于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排水户核查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县水务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经开区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加强排水户日常监管。由水务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参与,加强对各行业排水户排水行为的日常监管。通过对河道排口的巡查、对雨污水管网的疏通检测,以及对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排水达标情况的检查等,及时发现各类违规违法排水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采取部门联动的方式进行处置,消除排水安全隐患。要加强对违规违法排水行为的执法响应速度和查处力度,在取得相关线索后第一时间开展执法行动。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排水户形成高压态势,达到逐步规范城镇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目的。针对重点工业企业、重点排水户,水务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对不满足纳管条件的,限期进行整改,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稳定运行。牵头单位:自治县水务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经开区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规范涉管建设活动管理

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工程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严格遵守以下“九个必须”:一是必须在开工前查明地下排水管网分布。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水务部门查明地下排水管网的相关情况。水务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情况不明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现场复核后提供,原则上应当先办后建。二是必须与水务部门签署排水管网保护承诺。在排水管网安全防护区范围从事相关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水务部门签订排水管网施工保护承诺。三是必须制定排水管网保护方案。在排水管网安全防护区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水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四是必须严格做好安全施工作业交底。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主动联系水务部门向施工单位进行管线分布和保护要求交底;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五是必须对受施工影响的排水管网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水务部门指导制定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排水管网开展沉降、位移及变形等监测。六是必须报审并按同意的方案实施排水管网改迁。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移动、恢复方案,报水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拆除、移动、重建、改建市政排水管网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七是必须接受水务部门监督。在排水管网安全防护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水务部门的监督八是必须先行处置排水管网突发事件。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损坏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水务部门报告,由损坏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抢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损坏单位或者个人不具备抢修能力或者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进场抢修的,水务部门可以先行抢修,由损坏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有关法律责任。九是必须按规定开展排水管网竣工测绘并移交成果。工程建设涉及迁改现状市政排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务部门,在迁建的排水管网覆土前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实施竣工测绘。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有关资料报水务部门备案,并在验收合格3个月内向水务部门和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管理移交手续。牵头单位:自治县水务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经开区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压实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公共排水设施。移交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个人)负责管护;按有关程序(建设单位申请——水务部门现场复核——复核通过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由水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维修计划,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及时消除运行隐患,保证设施完好且正常运行。

2.自建排水设施。通过宣传及引导,由产权人(单位)负责,多个排水主体共用的自建排水设施,由排水主体共同负责;产权人(单位)委托物业服务或专业维护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或专业维护单位负责。引导自建排水设施产权人(单位)自行对自建排水设施及其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网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维修、改造,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或丢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3.产权不明或难以确定主体责任的排水设施。定期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对确需维修改造的,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申报城镇污水处理费组织实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五)强化排水监管执法

水务部门牵头,联合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力量,加强对城镇建设项目排水方案设计、排水方案执行情况和排水行为进行监管,对城镇建设项目存在未建设或未按要求建设连接市政管网等设施,在雨污分流区域将污水接入雨水管网,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督促整改或立案查处。牵头单位:自治县水务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经开区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依法收缴城镇污水处理费

依据相关收费标准及规定,持续开展好县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积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力争2025年度启动各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区域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进一步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牵头单位:自治县水务局;责任单位: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省水投威宁公司、省水投威宁乡镇供水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有序推进城镇排水智慧化建设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将建成的排水设施相关资料提交至水务部门,由水务部门统筹将管网建设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城镇排水设施智慧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城镇排水设施智慧管理平台”加强城镇排水智慧化管理,提高城镇排水管理水平和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县水务局;责任单位: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经开区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确保城镇排水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决定建立威宁自治县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苏云飞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朱凡杰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自治县水务局局长

        刘安宁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局)局长

员:自治县水务局副局长

安世平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李选灿自治县财政局副局长

        余友耀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副局长

        朱佳荣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

        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自治县商务局副局长

        朱粉琴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蔡厚祥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自治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大队长

        孔维源经开区规建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自治县水务局,由张昊、刘安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开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员有变动的,根据分工自行替补,不再另行文。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由自治县水务局代章。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自治县水务局:履行城镇排水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负责会同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县排水工作规范化管理、强化日常监管;负责对全县城镇排水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乱排污水、擅自损坏排水设施等问题时,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执法工作;负责对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相关服务费用;负责排水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制定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水务部门科学编制全县城镇排水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负责排水设施项目建设中施工手续办理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背街小巷、老旧小区、集中自建区改造项目及新建小区中的排水设施建设工作,并将以上区域内雨水和污水按雨污分流规范及要求引入主干道市政雨水、污水收集管网;配合水务部门做好排水相关执法工作。

经开区规建局:负责协助住建和水务部门开展经开区范围内城镇排水设施项目谋划、规划、建设、管护及执法有关工作。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排水项目评估论证,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督促指导运营商排查利用排水管网贯穿弱电线路的整治工作。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城镇排水设施建设、运维和养护的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镇排水设施规划用地保障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园区外非能源企业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协同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污水治理问题,配合水务部门做好排水相关执法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督促指导畜禽养殖企业做好畜禽粪污处理,杜绝粪污直排市政污水收集管网,加大执法力度;配合水务部门做好排水相关执法工作。

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城镇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信息,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开展排水户核查统计工作。

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业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区划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并督促行业内排水户严格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排水许可证;配合水务部门做好排水相关执法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主动做好辖区范围内排水管理各项工作。

各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完整、准确记录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发现危及排水设施安全或者违法排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水务部门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治理。排水管理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服务千家万户,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抓共管。水务、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排水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合力推动城镇排水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加强长效管理。排水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效管理工作,各行业部门要不断分析研究行业管理范围内排水管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收集汇总排水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确保排水管理工作有力、有效推进。

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资金保障力度,将相关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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