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威宁羊街乐康医院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0903085855法定代表人:李军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22427196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威人社监罚字〔2022〕第9号
违法行为类型: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违法事实:2022年6月20日起,陆续接到蔡园等人投诉,称威宁羊街乐康医院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及人员较多,经多次协调未果。本行政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威宁羊街乐康医院在劳动用工中,存在拖欠蔡园等19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86792元的违法事实。威宁羊街乐康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者投诉登记材料、调查询问笔录、拖欠员工工资表等证据证实。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2年11月9日向该医院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威人社监令字〔2022〕第63号),责令该医院在2022年11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支付所拖欠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改正该违法行为、未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本行政机关于2022年12月6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人社监罚告字〔2022〕第2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人社监听告字〔2022〕第18号),该医院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该医院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医院行为构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该案件经本行政机关法制审核通过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会议研究通过,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威宁羊街乐康医院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万壹仟元。
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00)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处罚机关:威宁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0096682694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