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立案调查,威宁县永兴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聚英学校未参加2022年、2023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威宁县永兴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聚英学校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威宁县永兴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聚英学校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登记地址找不到该机构办公场所,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威宁县永兴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聚英学校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威宁县永兴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聚英学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向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威宁县永兴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聚英学校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将以上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机关地址: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县府路(威宁自治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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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民政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