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宁县草海综合治理项目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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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宁县草海综合治理项目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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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府发〔2024〕1号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宁县草海综合治理项目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双龙镇、草海镇人民政府,陕桥街道、海边街道、六桥街道办事处,县各相关单位

《威宁县草海综合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威宁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威宁自治县草海综合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草海综合治理项目建设,提升项目实施效益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22—2031年)》(以下简称《总规》)《草海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结合威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海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整合各类资金在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围绕草海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实施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安排资金支持的项目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各行业主管(单位)部门对项目的谋划、决策、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绩效评估,以及相应的资金计划下达、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等开展的全程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

第四条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监管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审核草海保护区项目谋划、审批、建设和项目运行评估等监督管理工作并出具相关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建设项目,负责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县财政局作为政府投资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对本行业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相关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但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指导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草海综合治理‘531’项目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项目谋划

第六条项目谋划必须符合《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22—2031年)》,坚持“符合规划、科学论证、治理有效、效益突出、兼顾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更加有利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及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原真性,更加有利于保护区对区内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更加有利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第七条项目谋划需契合上级资金申报投向,不得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第八条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结合省、市统一部署,统筹指导各部门(单位)依据《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22—2031年)》及行业发展规划并结合草海综合治理积极谋划储备,分别提出五年、三年、一年内拟实施的草海综合治理项目,建立“草海综合治理‘531’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项目业主单位(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并及时报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对于违反政策条规且不具备落地建设条件的,不得纳入“草海综合治理‘531’项目库”。

第三章评估决策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评估决策是纳入“草海综合治理‘531’项目库”的项目从提级论证、决策评估、专家审查和项目批复整个过程。

(一)项目提级论证。项目谋划纳入“草海综合治理‘531’项目库”后必须严格按照《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进行审核,属于禁止新建类项目不予通过评估决策;属于支持保障类项目按程序进行决策评估工作;属于提级论证类项目必须按要求提级论证通过后开展评估决策。

(二)项目决策评估论证。项目完成提级论证工作后继续开展决策评估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可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重点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完成项目决策评估报告。

对于使用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决策评估报告进行决策并形成项目决策评估意见后上报县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决策。

对于使用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总投资在1亿元-5亿元且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由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决策评估报告进行决策并形成项目决策评估意见后上报县政府专题会审议,县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评估决策,决策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

对于使用财政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使用财政资金5000万元或总投资5亿元以下程序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决策评估,决策评估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

由上级资金全额支持的项目,直接由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决策评估报告进行评估决策并形成项目决策评估意见即可进入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通过提级论证和决策评估后,进入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阶段,对项目投资规模较小,建设内容技术简单的项目可直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技术审查由项目审批单位从省市县三级专家库根据项目技术审查需求随机挑选专家组织项目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总规》且通过评估论证和技术审查的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向上对接汇报,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有资金来源。对于没有资金来源或不符合上级资金投向,以及未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属县级重大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县统计局开展项目入统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批复后,如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需及时报告项目审批单位,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按程序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变更。如项目已完或接近完工情况的,项目审批单位对项目建设内容变更不予办理。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草海综合治理项目正负面清单(试行)》和《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准入报备机制(试行)》,取得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是否可以落地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并纳入“草海综合治理‘531’项目库”;

(二)完成项目提级论证(需提级论证类)、项目决策评估意见、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

(三)规划区内项目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划许可证;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取得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合法用地手续;

(五)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豁免目录项目除外);

(六)获得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七)根据项目类型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基本程序,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四制”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禁项目未批先建、三边工程等违规行为。项目资料按序时进度完善归档,确保不因项目资料欠缺影响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第二十条项目应当根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概算,严格按照批复概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严禁采取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概算。严禁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单位在批复或转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并对相关行业主管单位(部门)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行绩效评估制度。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要会同县直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已建成的项目进行逐一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和运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绩效评估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估成果应当作为草海保护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严格按照预定工期及时推进,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建设完工后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遵循“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审批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实地组织验收的可委托下级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发包方发起,在项目完成自验、初验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初验报告、监理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后提请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等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完成后再提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支付项目尾款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立完工项目“投转固”工作机制,项目业主单位是“投转固”责任主体,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固定资产项目。

(一)《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已完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同级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在建未完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第一款规定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完工后因手续问题不能转为固定资产项目的,严格划清责任。

(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之后未完善相关手续违规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项目单位责任。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批复谁监管”“谁主管谁管理”的原则,项目业主单位有义务做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批复单位有权利对项目进行监督工作。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查阅资料、项目调度等方式,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如实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完整归档项目资料。

(二)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估算10%及以上,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由审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形对投资计划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步研究对相应的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三)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法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五)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项目业主单位(法人)对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业主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四)项目业主单位(法人)是否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五)项目是否按期开展建设,对于进度缓慢、停建的项目要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整改。

(六)项目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

(七)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估算10%及以上,是否按相关程序调整批复。

(八)项目建成后对项目实行评估论证,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及时责令项目业主单位进行问题整改。

(九)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除配合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县发展和改革局开展监督检查外,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从行业和领域内控等角度开展监督检查,并重点对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政府部门、各项目业主单位及其有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项目;

(二)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威宁县人民政府同意,就进行立项批复、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总规》等草海相关规划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未按照批复建设项目造成草海污染或项目建成后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六)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假;

(七)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开工或不能实施的;

(八)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的;

(九)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十)挪用项目专有资金造成项目停工、“半拉子”工程、烂尾等;

(十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施工单位和部门;

(十二)违法违规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导致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十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单位严格参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总规》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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