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府办发〔2023〕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
《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要求,为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解决我县城镇家庭住房困难的租赁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已纳入我县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包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和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等,在未得到实物配租或配售期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一定的租金补贴。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老年人、鳏寡孤独、残疾人、见义勇为、易地扶贫搬迁户、“三孩”或多孩户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第三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人近期房屋被征收家庭人员名单和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价等情况;并申报住房租赁补贴计划,制度和统筹好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等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收入、人口、未办理产权登记备案的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公示,并出具证明材料,按照政策规定宣传到户,摸清底数,协助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自治县民政局负责审核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鳏寡孤独等证明材料,协助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和按申请及时核拨住房租赁补贴所需的资金,保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自治县生态移民局负责配合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家庭调查、政策宣传、申请、审核等工作。
自治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车辆登记信息。
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注册企业登记信息。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养老金发放和社保缴纳情况。
其他县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供相关需要的材料。
第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申请。
第五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该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10万元以上家用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住房困难且无力购房;
(六)因离婚在本县失去房屋需满一年;
(七)无独立户籍的已婚家庭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八)购买政府介入“问题楼盘”住房的家庭,购房合同已备案,但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且符合其它申请条件;
(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威宁县内常住户口1年(含)以上(按申请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是企业合伙人和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新就业无房职工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员属于威宁县范围内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持有录用或聘用文件;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工作地及中心城区无房;
3.参加工作时间未满五年且为单职工家庭;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提供近12个月(含)以上工资收入凭证、社保、公积金证明(至少满足一项);
2.申请人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人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不给予租赁补贴);
(三)现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可在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指导申请家庭填写统一制作的《申请表》,申请人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
2.家庭人员情况、收入情况、现住房情况,所在社区、民政和社保等部门的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重度残疾(一、二级)、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等特殊家庭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情况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复审。
(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对公示无异议,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相关资料送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第九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结合我县城镇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一)补助人口按实际申请符合条件人口计算,以家庭人均15平方米为标准,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差额面积计算租金补助。户均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纳入保障1人按每月20㎡补贴);
(二)重度残疾(一、二级)、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等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未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乡镇申请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其他普通申请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补贴6元(未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乡镇申请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
第十条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时间:
审核通过后7日内,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纳入保障范围的住户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发放起始时间、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签订次月起开始计发,按季度末发放当季补贴(每年3月、6月、9月底和12月25日前完成租赁补贴的核发)。
第十一条 建立公共住房租赁补贴专户。公共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按规定发放;资金来源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资格年审制度。申请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家庭收入、人口和家庭住房等实际情况相关年审资料,初步审核公示后报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房屋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的;
(二)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申请家庭因更换电话等联系方式未及时申报,不能与之联系的;
(四)申请人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配售之日起,停止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
(五)未按时年审的。
第十四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联系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签收决定书的,做好证据保全后,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对擅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回其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退出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保障,对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威府办通〔2021〕8号)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