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规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修订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国烟﹝2020﹞205号)《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烟草商业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毕节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零售市场合理化布局规划修订指导意见》以及《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点布局规划制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比较符合辖区实际的《规定》。
二、关于《规定》内容的相关解读
(一)关于布局模式和标准的解读
原21版《规定》采取“总量控制和距离限制”两个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仅对全县总量进行控制,未根据人口数量、卷烟销量等具体细化到各乡镇(街道),未最大程度合理分配资源。新《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将布局模式修改为以“距离限制+总量控制”的单元格模式,即根据区域分割,将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单元格。按街道、乡镇划分为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为二级单元格。根据人口数量、卷烟销售计划年均增长率及地区生产总值增幅等,设定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二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促进资源合理配置,防止许可证发放无序增长,侵害现有持证户的合法利益,在不突破总量控制前提下,合理限制各零售点间的距离,避免零售点扎堆及零售户间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二)关于将综合性批发市场、封闭的居民小区等区域纳入特殊区域的解读
新修订的《规定》中的特殊区域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应符合所在二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而原21版《规定》将综合性批发市场、封闭的居民小区等区域纳入一般性区域,单独设置间距标准。该类区域更适合纳入新修订的《规定》中的特殊区域。
(三)关于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情形的解读
1.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威宁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威宁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配合清理整治工作迁址经营后,因原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关闭等情形导致清理原因消除在将现许可证注销或歇业当日,以原持证人重新申领以回迁至原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
2.城区经营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超市、大型综合商场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3.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80间以上的大型酒店,内部已具备商品展卖功能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4.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1点1证办理,火车站、高铁站、机场、汽车站、码头等内部(候车/候机)区域,可设1个零售点;
5.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烟草部门明文要求予以办理的特定情形。
(四)关于军烈属列为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情形的解读
原21版《规定》将军烈属列为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主体,为响应国家《优待抚恤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制度》,使《规定》更加科学、合理,经11月9日集体评审决定,一致同意将军烈属列为新修订《规定》中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情形。
(五)关于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准入条件情形的解读
原21版《规定》关于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40%以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市场调研以及工作实际,决定将原40%更改为60%。
(六)关于将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细化的解读
原21版《规定》中仅明确了标准测量工具(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皮尺或滚尺等),测量方法以经营场所之间规范通行距离最短的营业通道口(含对外经营窗口)中心位置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并未具体细化,本次修订中将测量标准进行细化并图示,能够更好地给实际操作提供更直观的参考,使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更加规范。
(七)关于零售许可证办理的解读
为科学规范行政,保障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行政许可达到服务于民、方便于民、取信于民的目的,在新修订的《规定》中,新增了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包含《威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烟草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设置数量分配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准予新办明细表》等相关内容,按季度、分批次进行相关公示,公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以及明确办理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