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9861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威宁自治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一问一答(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威宁自治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问一答(政策解读)
问: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具体是哪些资金?
答: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由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基本建设的资金。
主要包括以下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一)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政府举债安排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资金。
问: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需要坚持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以项目预算控制项目决算;
(三)依法管理、规范程序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和管理;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招投标原则。
问: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怎样设立和申报?
答:基本建设项目的设立和申报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设立应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上级资金投入的范围和要求设定;
(二)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相关部门申报,经相关部门论证后列入资金项目计划;
(三)基本建设项目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基本建设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