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887820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威宁自治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威宁自治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运输、经营、配送、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二、经营条件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设立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或瓶装供应站;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的装备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注意事项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将不合格的气瓶提供给用户;
(二)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向罐车和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向未设置信息化标签、不具有质量安全追溯性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向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五)向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罐车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向罐车和气瓶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液化石油气;
(七)用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八)用气瓶相互转充液化石油气;
(九)向残液量超出国家规定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十)充装误差超出国家规定;
(十一)购销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十二)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其他行为。
四、名称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规定及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规定的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混合物。
本规定所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