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88774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解决我县城镇家庭住房困难的租赁补贴问题。
二、补贴范围
已纳入我县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包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和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等。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老年人、鳏寡孤独、残疾人、见义勇为、易地扶贫搬迁户、“三孩”或多孩户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市规划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常住户口2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该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今后根据政策逐步调整;
4.年满18周岁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时还需提供含父母在申请地的房屋证明,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不能申请;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5万元以上家用小车(以购车发票为准),或无10万元以上的生产营运车辆;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住房困难且无力购房;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是企业合伙人,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属于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规定范围内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持有录用或聘用文件;
2.申请人及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住房困难,无力购房;
4.参加工作时间未满五年且为单职工家庭;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36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家庭在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进城落户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迁入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
2.满足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可在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政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政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指导申请家庭填写统一制作的《申请表》,申请人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
2.家庭人员情况、收入情况、现住房情况,所在社区、民政和社保等部门的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重度残疾(一、二级)、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等特殊家庭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对公示无异议,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复审,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五、补贴标准
结合我县城镇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一)以家庭人均补助15平方米为最高补助标准,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差额面积计算补助,补足人均15平方米;户均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二)补助人口按实际申请符合条件人口计算;
(三)重度残疾(一、二级)、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等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
(四)其他普通申请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补贴9元。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金额的发放参照普通申请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