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0038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大街乡“六个一”改革清单 | ||
文 号: |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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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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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办理平台 |
投诉渠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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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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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微调的批准 |
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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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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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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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军人抚恤优待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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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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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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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行政奖励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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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教育管理中心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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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
其他类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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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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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育服务登记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其他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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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办理平台一栏需填写该事项网上办理的网站名及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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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投诉单位及电话(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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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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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办理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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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办理地点 |
咨询途径 |
投诉渠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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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二楼社会事务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5008577708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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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党政办公室(财政分局)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二楼党政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党政办公室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8798355995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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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农业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四楼农业服务中心 |
威宁县大街乡农业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5085770850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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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捕杀狂犬、野犬 |
农业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四楼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农业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5085770850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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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婚姻登记(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二楼社会事务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5008577708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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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三楼卫生计生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卫生计生办公室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8212641917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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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兵役登记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政二楼社会事务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5008577708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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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行政确认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政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威宁县大街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8212630459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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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教育管理中心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威宁县大街乡大街小学校园内 |
威宁县大街乡教管中心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3885741881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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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
其他类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办公室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8212641917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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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
其他类 |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三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8608578829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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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
行政确认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办公室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8212641917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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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确认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政二楼社会事务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3595796407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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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乡镇自用船舶申请检丈、登记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其他类 |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政二楼经济发展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党政办公室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8798355995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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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生育服务登记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其他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三楼卫生计生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卫生计生办公室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8212641917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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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令)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三楼卫生计生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卫生计生办公室进行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8212641917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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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村规民约备案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威宁县大街乡人民政府政二楼社会事务办公室 |
威宁县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现场咨询(或通过电话13595796407进行咨询),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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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咨询途径一栏应填写咨询单位、电话(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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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投诉单位及电话(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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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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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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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办理地点 |
咨询途径 |
投诉渠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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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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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理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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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法定时限 |
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时限的50%) |
投诉渠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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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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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微调的批准 |
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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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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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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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教育管理中心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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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2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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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2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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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军人抚恤优待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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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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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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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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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部令第40号)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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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农业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法定时限4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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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 |
司法所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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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
农业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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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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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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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核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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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法占地的,责令退回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法定时限6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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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管 |
农业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
法定时限8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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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农业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法定时限8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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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 |
农业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法定时限8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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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农业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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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
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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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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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第二款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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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法定时限6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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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调整村民小组设置的批准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确认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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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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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行政奖励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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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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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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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林业工作站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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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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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45号)第十七条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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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签注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其他类 |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给予签注。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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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责令限期拖离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其他类 |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隐患。未拖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拖离。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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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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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使用耕地修建住宅申请的审查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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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修建住宅申请的批准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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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其他类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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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其他类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1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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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
其他类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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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
教育管理中心 |
其他类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肆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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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1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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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1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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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法定时限8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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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司法所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1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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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法定时限8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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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核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法定时限6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2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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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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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及核销的审核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法定时限14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5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
53 |
临时救助初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3工作日 |
大街乡纪委 |
|
||
注: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投诉单位及电话(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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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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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化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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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服务方式 |
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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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 |
代办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 |
预约服务申请方式 |
投诉渠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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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农业服务中心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855770850);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2 |
在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微调的批准 |
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农业服务中心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855770850);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3 |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农业服务中心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855770850);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4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8608578829);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5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教育管理中心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教育管理中心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3885741881);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6 |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08577708);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7 |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08577708);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8 |
军人抚恤优待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08577708);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9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08577708);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10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行政给付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卫生计生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8212641917);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11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08577708);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12 |
兵役登记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08577708);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13 |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确认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08577708);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14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使用耕地修建住宅申请的审查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8608578829);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15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修建住宅申请的批准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其他类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8608578829);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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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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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育服务登记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其他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卫生计生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8212641917);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
|
大街乡纪委 |
|
17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司法所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司法所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3595794349);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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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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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08577708);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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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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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及核销的审核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08577708);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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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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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临时救助初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其他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上门服务 |
向大街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申请电话:15008577708);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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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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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服务方式一栏应注明该事项为上门服务、代办服务或预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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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门服务、代办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栏应填写该事项申请上门、代办服务的电话(网址)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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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收到上门、代办服务申请后承诺开展服务的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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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约服务申请方式一栏需填写预约电话(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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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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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监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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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监管依据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监管部门 |
协同部门 |
投诉渠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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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承包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农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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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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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承包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农业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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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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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单位或者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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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违反规定的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
大街乡纪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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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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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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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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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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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
行政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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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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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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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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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责令拆除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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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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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单位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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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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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单位或者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林业工作站 |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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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草原防火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单位或者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林业工作站 |
|
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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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第二款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
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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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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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流动人口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卫生计生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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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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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适龄儿童、少年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教育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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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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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本辖区的渡口、渡船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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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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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自用船舶适航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处于适航状态的,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不适航的,应当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者报废。 |
自用船舶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国土资源与规划建设环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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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乡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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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诉渠道一栏需填写投诉单位及电话(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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