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95745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3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县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3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县人民政府:
县政协委员李景林提出的《关于规范各类停车场收费的提案》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规定:县辖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公益性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
之前,由于我县没有规范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混乱,市民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电话及信访邮箱频繁投诉举报,因此,我县停车收费政策的出台一直备受关注。依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及《市发展改革委等五单位关于印发〈毕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发改收费〔2019〕58号)文件要求,我局参照周边县区结合我县实际按程序制定了《威宁自治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已于 2022年8月23日印发实施并公开发布,公众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看。《细则》中一是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定价范围及对象。二是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中心城区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三是明确停放车型、停放服务收费方式、停车场经营者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逐渐化解了我县停车收费相关问题,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场定价主体为政府投资方和社会资本方,住宅小区停车场定价主体为业主大会、物业企业、专有车位产权人等,社会资本全资停车场定价主体为经营者。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贵州省定价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修订中,拟将县内具有公益性和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下一步,我局将依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职能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纳入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附件:威宁自治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3日
(不公开)
(联系人:王智勇;联系电话:13984591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