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威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及《毕节市发展改革委等五单位关于印发<毕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发改收费〔2019〕58号)文件要求,根据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关于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议题的安排,我局参照七星关区、大方、黔西等部分县区停放服务收费并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威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5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发送至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箱。
邮箱:wnxfgj@163.com; 联系电话:0857-6222257。
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10日
附件:
威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和《毕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毕发改收费〔2019〕58号)的规定,完善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场秩序,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个人以及停车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发改局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方式。
第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路内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属县发改局的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学校利用双休日、暑寒假、节假日对外开放的停车服务及政府保障性住房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 中心城区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服务按照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划分的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实行差别化定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划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范围以自然资源局更新成果为准。
第七条 政府财政性资金参与建设、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第八条 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住宅小区专有车位(指已办理产权证的停车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经营者在收费前20日内,应到发改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未完成备案的小区停车服务场所,暂参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完善备案手续后,按备案收费标准执行。备案需向县发改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二)停车场规划总平面图、停车场泊位数和监控设施布置图;
(三)停车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经营者到县发改局备案时,根据停车场所的不同类型,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共有车位:
1.召开业主大会记录及参会人员花名册;
2.经业主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
(二)专有车位(指已办理产权证的停车位):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建议方案;
2.业主与专有车位权利人协商的收费协议。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照《毕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毕发改收费〔2019〕5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中心城区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室内外停车场
| 7:00-22:00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
中大型车 | 1小时之内4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 ||
超大型车 | 1小时之内8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3元/次·车·小时 | ||
22:00-7:00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 |
中大型车 | 1小时之内6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3元/次·车·小时 | ||
超大型车 | 1小时之内10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4元/次·车·小时 | ||
0:00-24:00 | 摩托车 | 1元/次·车·小时;每增加2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
注:1.车辆停放30分钟(含)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同一车辆在同一停车场所每天只享受免费停放一次。
2.停放时间以车辆累计停放停车场的时间扣除应免费时间计算。
3.一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累计收费:摩托车不得超过5元,小型车不得超过10元/车,中大型车不得超过18元/车,超大型车不得超过30元/车。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同一停车场停放,只能按一天最高收费限额收取停车费。
附件2
中心城区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
区域 | 范围 |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中心 城区 Ⅰ类
| 东抵民享路、斗阁路,南抵渔市路、滨海大道、威双大道沿线,西抵八中,北抵铁路 | 7:00-22:00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5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
中心 城区 Ⅱ类 | 东抵326国道、阳光医院,南抵草海核心区范围线,西抵规划道路、干海子区域、普子山区域,北抵工业四号路、薯城区域、凤山公园区域 | 7:00-22:00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4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
中心 城区 Ⅲ类 | 东抵本次定级范围线,南抵草海核心区范围线,西抵规划道路、锁黄仓、白水河区域,北抵规划道路、工业四号路以北区域 | 7:00-22:00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3元/次·车·小时;每增加2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
中心 城区 Ⅳ类 | 中心城区Ⅲ级以外(含乡镇) | 7:00-22:00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2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
注:1.区域范围划分按照自然资源局公布《2020年威宁县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为准。
2.车辆停放30分钟(含)以内减半收取,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3.小型车中心城区Ⅰ类区域一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30元/车·次,Ⅱ类区域一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5元/车·次,Ⅲ类区域一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车·次,Ⅳ类区域一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15元/车·次。
4.路内临时停车晚上22:00至次日7:00不收费。
5.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照实际占用小型车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附件3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 时段 | 车型 | 最高收费标准 |
室内 外停 车场
| 7:00-22:00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
中大型车 | 1小时之内4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4元/次·车·小时 | ||
超大型车 | 1小时之内8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6元/次·车·小时 | ||
22:00-7:00 | 小型车 |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 |
中大型车 | 1小时之内6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4元/次·车·小时 | ||
超大型车 | 1时之内10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5元/次·车·小时 | ||
0:00-24:00 | 摩托车 | 1元/次·车·小时;每增加2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
注:1.车辆停放30分钟(含)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同一车辆在同一停车场所每天只享受免费停放一次。
2.停放时间以车辆停放停车场的时间扣除应免费时间计算。
3.一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累计收费:摩托车不得超过5元,小型车不得超过16元/车,中大型车不得超过32元/车,大型车不得超过50元/车,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同一停车场停放,只能按一天最高收费限额收取停车费。
4.包月停放的小型汽车室外停车场收费不得超过180元/车·月,设施功能完善的室内(地下)停车场收费不得超过250元/车·月(含管理费50元),设施功能未完善的室内(地下)停车场收费不得超过200元/车·月(含管理费50元),其他中大型和超大型车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5.普通商品住宅已购车位只收取停车管理费,最高限价为30元/月/车位。
6.机械升降式停车场收费标准在以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包月停放的小型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得超过300元/车·月(含管理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