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更正金钟镇夸都村三组王老三(2017)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160323号的公告
经查明,威宁自治县金钟镇夸都村三组王老三所持有的黔(2017)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160323号土地权属登记有误,其并非该证所载第5205261022070003853号地块的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12月30日向王老三送达了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通知书,王老三自接收到该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未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更正黔(2017)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160323号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更正黔(2017)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160323号。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23日止。公告期结束,自治县人民政府即更正王老三所持有的黔(2017)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160323号,撤销王老三对该证所载第5205261022070003853号地块的权利。
特此公告。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