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进场交易收费依据和标准的公告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威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现已正常开展工作。根据贵州省物价局收费文件:黔价房调【2003】193号文件、黔价房【2011】69号文件、黔价房【2009】236号文件、黔价房【2011】68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告。
一、 建设工程交易收费(黔价房调【2003】193号文件)
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信息服务费。对进入交易中心获取信息的招投标方,每项信息收取100元的信息服务费。
(二)交易服务费。为建筑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每宗交易额分档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计算如下表:
计算方法 交易额档次 |
每宗交易服务费标准 |
备注 |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
每宗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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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0万元(含500万元) |
基数为每宗750元,交易额每 增加50万元,加收750元。 |
交易额尾数不足30万元的忽略不计;30-80万元(不含80万元)按50万元计;8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 |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基数为每宗7500元,交易额每增加50万元,加收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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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基数为每宗11500元,交易额每增加100万元,加收600元。 |
交易额尾数不足50万元的,忽略不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 |
2000万元以上 |
基数为每宗17500元,交易额每增加500万元,加收2000元。 |
交易额尾数在300万元以下的忽略不计;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按500万元计;8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 |
说明:按以上方法计算的每宗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0元。交费主体为中介机构 |
(三)场地、设施租赁费。对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单位,按每宗600元向招标方收取场地、设施租赁费。
(四)网络会员服务费700元/月。交费主体为入场交易的中介机构。
(五)需要交易中心为之宣传、发布简介的施工企业,按年度收取30000元席位费。交费主体为入场交易的中介机构。
网络会员服务费和席位费,在中介机构自愿交纳前提下收取。
二、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类(黔价房【2011】69号文件)
收费按下表(1-3)分类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收取:
(一) 货物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方或成交供应商交纳),收费金额按下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交费金额:表1
档次 |
费率 |
备注 |
1、100万元及以下 |
1.48% |
含100万元 |
2、100-500万元 |
1.08% |
含500万元 |
3、500-1000万元 |
0.78% |
含1000万元 |
4、1000-5000万元 |
0.48% |
含5000万元 |
5、5000-1亿元 |
0.23% |
含1亿元 |
6、1-5亿元 |
0.045% |
含5亿元 |
(二)服务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方或成交供应商交纳),收费金额按下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交费金额:表2
档次 |
费率 |
备注 |
1、100万元及以下 |
1.48% |
含100万元 |
2、100-500万元 |
0.78% |
含500万元 |
3、500-1000万元 |
0.43% |
含1000万元 |
4、1000-5000万元 |
0.23% |
含5000万元 |
5、5000-1亿元 |
0.08% |
含1亿元 |
6、1-5亿元 |
0.045% |
含5亿元 |
(三)工程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方或成交供应商交纳),收费金额按下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交费金额:表3
档次 |
费率 |
备注 |
1、100万元及以下 |
0.98% |
含100万元 |
2、100-500万元 |
0.68% |
含500万元 |
3、500-1000万元 |
0.53% |
含1000万元 |
4、1000-5000万元 |
0.33% |
含5000万元 |
5、5000-1亿元 |
0.18% |
含1亿元 |
6、1-5亿元 |
0.045% |
含5亿元 |
三、 土地交易服务费(黔价发【2009】236号文件)
土地交易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2]387号文件)执行,收费按下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档次(服务类) |
费率 |
交费主体 |
备注 |
1、100万元及以下 |
1.5%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承担50% |
含100万元 |
2、100-500万元 |
0.8% |
含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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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000万元 |
0.45% |
含1000万元 |
|
4、1000-5000万元 |
0.25% |
含5000万元 |
|
5、5000-1亿元 |
0.1% |
含1亿元 |
|
6、1亿-10亿元 |
0.05% |
含10亿元 |
|
7、10亿元以上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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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档次 |
成交价 |
费率 |
交费主体 |
1. |
a≤500万元
|
2%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承担50% |
2. |
500<a≤1000万元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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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0<a≤5000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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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000<a≤10000万元
|
0.50% |
|
5. |
a>10000万元以上
|
0.30% |
(三)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成交价的0.4%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交费主体为受让方。
(四) 、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成交价的0.2%计费,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存量房销售(转让),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100元,非住房按每宗200元收取。交费主体为交易双方各50%。
(五) 、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400元每宗,个人100元每宗。土地使用权租赁只限于净土地出租,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六)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按500元每宗收取。房产单独质押、住房抵押(连同土地)均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非住房低押(连同土地)按每宗200元收取交易服务费。
(七) 、改制、重组、破产企业,其土地使用权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下浮50%收取。
(八) 、住房进行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九)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300元每套
四、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黔价房【2011】68号文件)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按下表差额定率计算收取(交易双方各承担50%):
档次 |
成交价 |
费率 |
1. |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按成交额和比例算出交易服务费,达不到3万元按3万元/宗计收)
|
3.2%
|
2. |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3.0%
|
3. |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2.8%
|
4. |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8%
|
5. |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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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000万元以上 |
0.3% |
注:因故未成交的,按已发生的运行成本费率据实支付,合作(合资)部分转让的,成交价为变动部分对应金额。矿权抵押和以财产继承作为矿权变更登记不设收取矿权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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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从即日起公告后执行
威宁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6月23日